在港执行内地法院判决

根据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法院作出有关商业合约的终审判决后,债权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认可及执行该内地判决。

申请认可及执行内地判决的期限是由该内地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或该内地判决生效之日起计2年内。

获认可的内地法院判决,与由香港法庭作出的判决具有一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