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问: 如果我牵涉入有关雇佣合约的纠纷,该当如何?

答:阁下可以往劳工处的劳资关系科,以寻求初部的咨询服务或自愿性调解服务。如阁下计划展开法律行动 或就某些申索作出抗辩,有关案件将由劳资审裁处处理。与工伤补偿事项有关的案件,则由区域法院处理。

 

2. 问:我可以不提出诉讼而解决纠纷吗?

答:一般来说,向法庭提出诉讼只是最后的解决方法,你应该首先考虑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可解决纠纷。举例,若有人欠下你一笔债项,你可以先写信给欠款人,要求他还款。你应在信内说明欠款数目和欠款原因,并警告该欠款人如不在你所指定的日期或之前还款,你便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的警告(特别是由律师代你发出的话)或会奏效,可促使欠款人还款,你亦因而毋须向法院提出诉讼。假使欠款人愿意还款,却未能一次过将整笔债项缴清,你可以跟他磋商分期付款的安排。你一定要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对方所作的任何回覆,以备一旦诉诸法院诉讼时作为证据。

 

3. 问:如何展开民事诉讼?

答:在展开民事诉讼之前,你应先考虑有关申索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金额,以决定应该在哪一法院兴讼。若涉及的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案件将由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若涉及的索偿金额超过 5 万元但不超过 100 万元,则由区域法院审理。如原告人索取超过 100 万的赔偿,案件则由高等法院原诉庭审理。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起诉的一方被称为「原告人」,而被起诉的一方则被称为「被告人」在呈交文件到法庭以展开民事法律程序之前,原告人最好先向被告人发信(正式称为「要求信」),要求该被告人于某一限期(通常为期7 至14 日)内作出补救、补偿或还款(视乎情况而定)。如发出要求信,原告人一定要保留信件的副本,以备一旦诉诸法院时作为证据。如果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前遵从信中指定的要求,或没有作任何回覆,原告人便可向被告人兴讼。
诉讼开始时,原告人须向法庭申请发出一份称为传送令状(writ of summons)或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文件并将该文件送达被告人。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民事诉讼中,这两种文件是原告人提出起诉时最常用的文件(有时会被俗称为「法庭传票」或「法庭告票」)。

 

4. 问:如果我要展开民事诉讼,将要面对什么风险?

答:在展开民事诉讼之前,你应该紧记,法庭可能会在聆讯后裁定你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因而判你败诉。如果败诉,你不单止不能得到你所申索的款项,更不能取回你因提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及有关开支。此外,你将要承担对方作抗辩所花上的讼费(如果对方是由律师代表的话,这包括律师费)。再者,若然对方在案中向你提出反申索,并获得胜诉,你需要支付法庭判给他的赔偿。阁下最好先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你在案中的胜算,和一旦展开诉讼后所涉及的风险。

 

5. 问:展开民事诉讼是否有期限?

答:根据《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开民事诉讼是有期限的。举例,违反一般商业合约的诉讼,必须于违约行为发生起计的六年内提出。有关人身伤害的案件,申索时限是意外发生日期/ 原告人受伤的日期起计之3年内,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伤害之严重性及归咎于被告人的错误)起计之3年内,以较后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