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问:我经常因债还欠债而入不敷支,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答:可以,无力偿还,资不抵债已经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问:破产费用可以分期支付吗?

答:不可以。

 

3. 问:申请破产可以向法律援助处申请援助吗?

答:不可以。

 

4. 问: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需要亲身出庭吗?

答:是,但债务人亦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申请,免却了亲身上庭之步骤。

 

5. 问:破产会否影响破产人在若干行业受雇情况?

答:破产人或许不能在某些行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证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当事人应该咨询有关专业团体,求取进一步的资料。根据《银行业条例》,在银行界工作的破产人须通知其雇主。至于其他业界工作的破产人,当事人应该审查其雇佣合约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规定。

 

6.问:破产人是否必须还债?其资产及收入将会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破产人的债项须由其资产和收入摊还。因此,破产人必须在法院颁布破产令后,立即把其所有资产物﹝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资产﹞交予受托人。破产人也必须通知受托人其收入。受托人在考虑过破产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后,便会把其资产和收入的结余分发给各债权人,偿还债项。破产受托人会根据债务人每月之生活费来计算,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债务人需要尽力债还欠债。

 

7.问:破产人的家庭成员是否需要承担破产人的债项?

答:没有需要。

 

8.问: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前转移其财产,将会怎样?

答:受托人会调查破产人在提交破产呈请前如何处理其所有资产。如果破产人企图以欺诈方法转移任何资产,破产人或会被检控。

 

9.问:破产人何时可以解除破产?是否设有最短期限?

答:破产人若以前从未被裁定过破产而能遵照《破产条例》的规定及条件,以及法院没有作出不开始令或债权人和受托人都没有提出反对,便会在破产令颁布当日计起的4年后自动获得解除破产。如果破产人曾被裁定过破产,有关的限期则是5年。

 

10.问:申请破产后,如在监管期内未能还清所欠之债务,破产受托人会否拒绝解除破产令?

答:不会,债务人在监管期内只需尽力债还欠债,如未能清还所有欠债,在监管期过后,亦不能作出追讨。

 

11.问:破产监管期完结后,是否必须要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

答:不是,破产监管期完结后,债务人可视乎自身需要(例如:申请开银行户口)而决定申请与否。

 

12. 问:破产解除证明书是否与受托人所出具之解除职务信件相同?

答:不是,受托人所出具之解除受托人职务只用作通知债权人她/他的受托人职务已经完结,无须再向受托人交代入息及支出情况。

 

13.问: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所需时间?

答:如委托律师事务所申请,需要大约2个月时间。

 

14.问:完成破产之监管时期,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后,债务人在信贷资料库之信贷评分会否继续给予低评分?

答:不会,申请人获得破产解除证明书后,可以向相关之信贷资料库申报,信用评分会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