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问:我的租客已经好几个月没有缴交租金,我怎样才可以追讨欠租及收回物业?
答:如果租客欠租,业主可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 以诉讼行动追回欠租
    如果业主只是想追讨欠租,而无意收回物业,可于下列审裁处 / 法庭作出申索:
  • 小额钱债审裁处:申索款额不高于港币五万元
  •  区域法院:申索款额高于港币五万元但不多于一百万元
  •  高等法院原诉庭:申索款额并无上限
    住宅物业的业主亦需在签署租赁文件后一个月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表格CR109)》。除非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已在该通知书上批署,否则即使租客没有缴付租金,业主亦无权依据有关租赁文件采取法律行动。不过,即使业主并未在规限的一个月内呈交该通知书,也可以在缴付 310元附加费后,补交该通知书。
  •  没收租赁(收回物业)并追讨欠租
    假若业主认为租客已搬离有关物业,或不会就余下租期缴付租金,业主除有意追讨欠租外,亦会想收回该物业。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在下列审裁处 / 法院,申请行使其没收租赁的权利:
  •  土地审裁署
  •  区域法院:所欠租金不高于港币一百万元,而且有关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不高于二十四万元
  • 高等法院原诉庭:欠租金额并无上限

如业主胜诉,可向审裁处 / 法庭申请管有令状。法庭发出管有令状后,法庭的执达主任便会代表业主收回有关物业

  1.  問:何謂中期付款?

答: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在案件獲得法庭審理之前,業主應有權向租客討回應得的金錢。

向法庭提出申請取得中期付款前,閣下必須尋求法律意見,以了解自己是否有充分理據作出有關申請。

  1.  問:何謂財物扣押令?

答:財物扣押乃指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此類扣押令多用於租客仍在出租物業內營運的情況。 《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規管有關申請財物扣押令的程序及形式。申請財物扣押令乃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此乃防止租客在得知有關申請後即移走撤盡其資產。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誓章,以支持其申請。假若法庭接納業主的申請,即會發出扣押令。法庭執達主任可進入有關物業,檢取在內發現而表面屬租客管有的可動產,並將之售賣,以清償所欠租金。由於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頗為複雜,故多由專業法律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