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问:如果想承办死者的遗产,我应该怎样做?

答:这个问题视乎很多因素而定。不过,若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而其的遗产又处于香港,你可以首先考虑以下两项因素:(a)死者的死亡日期,及(b)遗产的价值和性质。

2.  问:谁可以申请授予书?

答:若死者已签立遗嘱,通常来说,应由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若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没有任何遗嘱执行人能够或愿意履行职责(不管任何原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19条规定可提出申请人士的优先次序。而如果死者没有签立遗嘱,《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规定申请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a)配偶;(b)死者的一名子女;(c)死者的父亲或母亲;(d)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3.  问:申请应该由谁提出?

答:一般来说,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申请授予书,不过,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仍然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出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4. 问:申请人的数目有否规定?

答:授予书不得发给超过四名人士,以及如遗产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终身权益的人(通常称为未成年人权益及/或终身权益),则授予书必须发给不少于两名人士。

5. 问:申请授予书需要缴费吗?

答:法庭会根据《高等法院费用规则》(香港法例第4D章)附表2征收费用。若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法庭的收费将包括(a)申请书的存档费用265元,(b)授予书的誊写费用72元,以及(c)处理授予书申请的按比例收费。若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则法庭的收费将包括(a)申请书的存档费用265元,(b)授予书的誊写费用72元,而按遗产净值的按比例收费已取消。